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环境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同时向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处置与救援。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较大(Ⅲ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相关专业主管部门,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应急领导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7.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7.2.1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7.2.2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7.2.3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8 应急保障
8.1 资金保障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8.2 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
8.3 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8.4 人力资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