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通知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如果污染事故的影响超过本辖区,应紧急通知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并及时告知监测数据、采取的措施以及与相关地区交界的河流断面水质等有关情况。
(6)如应急响应上升为Ⅱ级或Ⅰ级时,立即调配全市应急处置力量,听从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现场指令,配合省级各方面专业队伍处置力量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并为省级专业队伍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
6.3 指挥和协调
6.3.1 指挥和协调机制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地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应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6.3.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省、市政府及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6.4 应急监测
6.4.1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等环境要素特征,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