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预警支持系统
5.3.1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完善全市地面水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环境信息网络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5.3.2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5.3.3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Ⅰ级响应由环保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6.2 应急响应
6.2.1 事发地县(市、区)的应急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现场应急领导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当事态超出其响应级别或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和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2.2 市级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和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核实事件的真实情况,根据事件的类型、性质和严重程度向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在市政府发布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命令后,各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应立即行动,展开应急救援工作。
市级应急响应时,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建立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保持畅通。
(2)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