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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2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在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4.3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5 预防和预警

  5.1 预防
  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和可能影响我市的市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有关环境风险评估工作。
  5.1.1 开展污染源、放射源调查。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情况开展普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5.1.2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以及处置演习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2 预警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5.2.1 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5.2.2 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5.2.3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5.2.4 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2.5 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2.6 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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