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或废弃化学品贮运、使用、处置过程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1.2.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1.2.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2.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本文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2.1 新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依据。
2.2 新乡市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包括《新乡市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新乡市核与辐射污染事故及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响应预案》等。
2.3 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4 企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污染事故隐患的实际,生产、储存或排放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要制订的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