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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8]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新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新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防止或减轻污染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6号)、《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豫政〔2007〕6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83号)、《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政府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对全市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造成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环境安全的事件。
  1.1 突发环境事件分类根据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两类:
  1.1.1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含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污染事件;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和有毒化学品在生产、运输、存贮、销售、使用、废弃过程中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性排污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突发交通污染事件等。
  1.1.2 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1.2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其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共分四级。
  1.2.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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