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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在全市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大检查,重点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逐个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经营、无证经营行为,对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尤其是对见利忘义,置人民生命与不顾制售有毒有害奶制品或食品的不法分子或企业,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严惩。
  四、职责分工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此次专项整治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信息收集及传递等工作。并充分运用“双评”机制,开展食品市场质量安全隐患评估和专项整治绩效评价,有针对性地组织督导检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扎实有效。
  (二)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认真落实巡查、回访、年审、添加物质备案、委托加工备案、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各项日常监管制度,监督企业严格按标准生产,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依法严厉惩处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原料、辅料、添加物质以及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企业吊销其生产许可证。进一步强化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食品安全隐患突出地区的集中整治,必要时派驻监管员驻厂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区域限售等制度,督促其完善生产条件,保证质量安全。
  (三)农业、畜牧、林业部门负责种植养殖环节监管。大力推进农业、林业、畜牧业标准化,扎实推进无公害农(林、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无公害农(林、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加强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推动主要农产品、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制定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检机构的建立。健全农(林、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在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全面实施生产记录制度。加强对农业、林业、畜牧业投入品使用和农畜产品生产过程的整治与监管。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严禁饲料生产企业使用工业盐、不合格碘盐,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加大对三聚氰胺、瘦肉精、高毒农药等违禁物品的清查和收缴力度,杜绝其流入农(林、畜)产品生产环节。
  (四)工商部门负责市场流通环节监管。建立健全食品经营户“经济户口”档案,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强化食品溯源管理,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突出抓好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农村及城乡结合部食品经营户、小食杂店的整治与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经销超过保质期食品、变质的食品,和无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包装食品以及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督促落实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发现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有关部门或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经检验确认食品含有毒有害物质或按照规定应该召回而企业未停止销售或未实施召回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并严格落实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五)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监管。加强餐饮业日常监管,规范卫生许可,严格食品卫生准入制度,依法取缔无合法经营资质的餐饮企业。对达不到法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的,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但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推行餐饮业卫生监督情况公示制度。加强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点餐饮、小餐馆和农村聚餐的整治和监管。加强餐饮业原料监管。餐饮单位购买食品原料必须向供货商索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和证明该批次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必须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等内容,把好餐饮业原料进货关。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品、过期变质食品等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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