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开展情况(50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出台并不断完善本地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县(市)、区财政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拟定出台并不断完善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配套政策,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并不断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5分);
(二)所有乡镇全部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15分);
(三)乡镇政府所有公共服务项目全部实行政府购买方式(12分);
(四)乡镇政府与服务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就乡镇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服务标准、预付资金比例、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10分);
(五)县(市、区)财政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对公益性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建立有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3分);
(六)乡镇政府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清算项目资金或进行责任追究(5分)。
二、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金安排管理情况(20分)。
(一)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金全额纳入预算安排(10分);
(二)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金能够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拨付和使用(6分);
(三)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金做到专款专用(4分)。
三、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设立情况(10分)
(一)乡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适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4分);
(二)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与城乡一体化、新农村建设等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密切相关(3分);
(三)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质量、数量、费用等指标能够量化(3分)。
四、招投标服务单位资质情况(20分)
(一)有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帐户、正规发票(3分);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内部岗位设置齐全,与受聘的服务人员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2分);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5分);
(四)财务独立核算,财务制度健全,会计人员合格,有保持正常运转的流动资金(3分);
(五)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资金单独核算(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