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实施步骤
  (一)时间安排
  1.2008年10月15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出台本地区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实施意见或方案,并报市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办公室备案(电话:3696411)。
  2.2008年11月15前,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意见提出乡镇政府2009年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事项及预算安排意见,上报县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并制定相应的服务考核标准。
  3.2008年12月31日前,乡镇政府根据所需购买的公共服务事项及具体要求,以定向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单位,签订正式服务合同。
  4.2009年元月,市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办公室对县(市)、区及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准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全面启动
  2009年,所有乡镇全部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反映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实施情况,协调处理实施中的问题,调整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制度和政策,保障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考核评比
  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每年初,市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办公室根据《新乡市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考核细则(暂行)》对县(市)、区上年度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对考评分数在80分以上、工作开展情况好的县(市、区)除给予目标考核加分外,全市通报表扬;对考评分数在60分-79分的县(市、区)进行督促指导;对考评分数在59分以下、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市、区)除扣减目标考核分数外,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附件:新乡市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考核细则(暂行)

  二○○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
新乡市乡镇政府购买
公共服务考核细则(暂行)

  为巩固完善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管理机制,推动基层政府转变职能,加快农村社会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建设发展步伐,提高农村公益性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考核细则。本细则采用百分制考核,满分为100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