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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服务要求
  1.乡镇政府牵头,组织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研究制定不同的服务标准,主要包括质量标准、数量标准、服务目标及时间要求等。
  2.根据已确定的服务标准,拟定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预付资金比例、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
  (三)服务单位
  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服务单位原则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4.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5.符合乡镇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购买方式
  乡镇政府根据所需购买的公共服务事项及具体要求,采取定向(2010年以前)或公开招标(2011年以后)的方式确定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并按照合同约定实施服务项目。
  (五)管理监督
  县(市、区)财政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要加强对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对服务过程中因各种因素造成无法提供服务等情况做好应急预案。
  (六)考核
  项目实施完毕后一个月内,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清算项目资金或进行责任追究。
  四、实施责任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制定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或方案,督促本级财政部门、相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督促乡镇政府组织实施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映工作
  开展情况。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配套政策,帮助指导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为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承办单位,负责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意见制定本乡镇的具体实施办法,确定服务项目,安排项目资金,组织项目实施与考核,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反映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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