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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2008]178号)


  为进一步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促进乡镇从“以钱养人”到“以钱养事”转变,建立健全我市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管理机制,加快推进乡镇公共服务事业市场化运转,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推进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新办〔2008〕3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不断完善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逐步建立“政府负责、
  财政安排、公开招标、合同管理、考核兑现”的新型政府公共服务模式,推动乡镇公共服务事业的快速协调发展,逐步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县域化。
  二、基本原则
  (一)明晰权责,责权一致。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明晰乡镇政府公共管理的责任和权利,合理界定乡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切实解决乡镇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缺位”和“越位”的问题,确保公共管理职能的有效履行,确保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二)强化预算,提高效率。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全部采用招投标方式运作,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
  (三)积极稳妥,全面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必须与乡镇机构改革、国库集中支付、乡财县管等改革相结合,总结经验,完善制度,逐步扩大购买服务的范围。
  三、主要内容
  (一)服务项目
  乡镇政府公共服务项目主要是指:
  1.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公益性项目。
  2.与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密切相关的公益性项目。
  3.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密切相关的公益性项目。
  4.与城乡一体化、新农村建设密切相关的公益性项目。
  5.预算有安排的公益性项目。
  6.通过政府购买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节约资金的公益性项目。
  7.乡镇政府确定的其他公益性项目。
  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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