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除全市性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外,市长、副市长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县(市、区)和基层单位的会议和活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席的,按申报程序报请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在国内外及对新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有省或省外副部级以上领导参加的会议和活动,可请市长或相关副市长出席。
省政府办公室召开的会议和要求参加的活动,对参加人员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出席;没有明确要求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市长、副市长分工提出拟出席意见由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
对国家部委、省、兄弟市、社会团体等举办的区域性或带有商务性的活动,可视情况委派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市长、副市长一般不出席。
市政府部门、各县(市、区)召开的系统、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市长、副市长出席。确需市长、副市长出席的,按程序报批。
市长、副市长不参加一般性接见、奠基、剪彩、颁奖、首发首映式等活动,一般不为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和题词。
副市长列席市人大常委会议按排序或工作分工轮流参加。
(四)邀请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议、活动,需严格履行申报程序。各部门、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邀请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议、活动,均应提前3-5个工作日(重大活动提前10天)将会议或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内容、背景材料等书面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大型综合性会议、活动由综合办承办,其他由有关科室承办)报秘书长审核后予以安排。特别重大事项需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同意后方可安排。市长、副市长不直接接受邀请。
(五)副市长出市参加会议、活动,须向市长报告。
(六)市长、副市长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议或活动需要报道的,必须经出席该会议或活动的市长、副市长批准。新闻单位对市长、副市长的专题采访和市长、副市长下基层调查研究需要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报道内容要经市长、副市长本人同意。
(七)市长、副市长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注重实效。
二、外事活动制度
(一)外事出访。市长、副市长每年的出访计划,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侨办)拟订出访计划,经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市长、副市长出访,由主管部门请示,经市外侨办提出意见,报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市政府各部门正职出访,经征求分管副市长意见,报市长批准;副职出访,须由正职征得分管副市长批准。
市长、副市长以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出访方面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出访必须是有实质性内容,有明确的公务活动,并与其职级身份相符合。可去可不去,副职能完成的任务正职不去。未经批准不得安排顺访或者延长在外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