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非法采矿。依法严厉打击无证、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坚决关闭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关闭之后又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要严肃查处,严防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配合单位:省公安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1、消防及公共安全。对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于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小企业、小作坊火灾隐患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活动;狠抓重大节日和冬季防火工作,加强对文化娱乐、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备设施完好齐全,疏散通道、出口安全畅通;切实加强对地震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防雷、防汛、卫生、用电、用火、用气等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巡查和防火防雷技术指导,建立健全安置点安全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过渡安置点入住群众防火、防雷、防汛、用电、用火、用气等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做好应急救援的物资储备,确保一旦险情发生能及时、有效处置。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配合单位: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气象局。
12、重点建设工程。严格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预防事故的发生;切实加强水电站、交通等重点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落实重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及勘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以防范坍塌、坠落等事故为重点,加强施工现场技术监控和安全管理,深入排查治理施工现场模板支撑、塔吊作业等环节的隐患。切实加强水电施工边坡治理,严防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对隧道施工加强通风监管,防止冒顶、坍塌事故的发生。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成都电监办。
(六)严格事故查处。认真贯彻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对今年以来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倒查与顺查相结合”的要求,依法从严、从重、从快追究事故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行为,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为切实有效开展好本次活动,省安委会决定成立四川省安全生产“贯彻法规、落实责任”专项活动领导小组(见附件),由省安办具体负责有关日常工作。各级、各部门也要成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对专项活动的组织领导,落实活动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责任部门具体抓、企事业单位全面抓。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活动实施方案,把活动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落实到企业、车间、班组,逐级抓好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在9月25日前制订并下发具体活动方案,细化活动内容,落实工作要求和任务,明确督查安排并报省安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