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复审评估检查工作的通知
(云安监管〔2008〕222号)
各州(市)、有关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的提高,根据《
行政许可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和《
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决定对全省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见附件1)进行复审评估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审评估检查目的及原则
通过复审评估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培训行为,促进培训机构加大投入,改善教学条件,健全规章制度,改进培训方法、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
复审评估检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云南省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复审标准(暂行)》(见附件2),按照硬件与软件、定性与定量、选树示范与鞭策落后相结合的原则,对培训机构进行复审评估检查。
二、复审评估检查内容
(一)复审评估的主要内容。培训组织管理、培训相关规定执行、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师资队伍和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培训机构贯彻落实安全培训有关规定、培训收费、资质管理等情况。
对每项指标按评估标准打分,满分为100分,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复审评估检查安排
(一)培训机构自查阶段(10月27日至11月16日)。培训机构按照复审标准进行自查,总结成绩与经验,查找问题与差距,填写自评表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现场复审评估检查阶段(11月16日至12月10日)。省安监局组织现场评审组会同机构所在州(市)安全监管局,进行现场复审评估检查,复审评估检查分组情况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