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促进快递行业改革和对外开放。促进邮政速递、民航快递、中铁快运等国有快递企业加快改革步伐,引入竞争机制,引进战略合作伙伴,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整合资源,实现跨行业、跨区域发展。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服务贸易领域开放的各项承诺,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有序引进国内外知名的快递服务企业来晋设立地区总部、服务中心、分支机构等。
(二)规范行业准入。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6〕27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逐步规范行业准入条件和程序。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对已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主管部门应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和制度,承诺办事时限。凡新办快递企业,注册资本按国家快递行业准入相关规定的最低注册标准执行。快递企业分公司及营业部性质的延伸服务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批准文件,依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准与总公司相同的经营范围。邮政快递企业和非邮政快递企业从事信件以外的货物快递业务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快递业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证件。
(三)加大对民营快递服务业的金融扶持。对信誉良好、经营规范、效益明显的民营快递企业,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投入比重,实行适应民营快递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估和授信制度,大力推进适应民营快递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保险公司要大力发展快递保险业务,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快递服务企业要增强保险意识,利用保险机制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四)加强对民营快递企业的税收支持。对民营快递企业从事快递业务须持邮政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资料,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税;对民营快递企业收购、兼并、参股或租赁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规范市场经营环境。取消向快递服务企业收取的各种不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项目。涉及快递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等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