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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设行业科技成果(应用技术)备案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设行业科技成果(应用技术)备案工作的通知
(川建科发〔2008〕420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和《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经建设厅研究决定,即日起全省停止办理“四川省建设行业科技成果(应用技术)推广证”,实行建设行业科技成果(应用技术)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单位,均可按相关要求自愿申请办理“建设行业科技成果(应用技术)备案证”。其具体办法参照《四川省建设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川建发[2006]98号)和《四川省建设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办理办法》(川建科发[2007]83号)执行。全省建设行业科技成果(应用技术)备案实行省、市(州)两级管理,省级备案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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