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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县)、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利用国有资产建设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社会公益性组织,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各地要按照《条例》要求,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快服务机构建设和改造步伐。

  (一)加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力度

  各地要对现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普查,摸清底数,建立数据库。要根据现有五保供养对象数量和变化趋势,适度超前确定服务机构建设规模。要根据镇(街道)规模、经济条件、五保供养对象数量和养老需求等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镇(街道)为单位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也可由邻近几个镇(街道)合办,但对合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必须明确责任,协商处理好有关政策、措施,并确保落实到位。镇(街道)撤并后闲置的卫生、教育、办公等用房应优先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对设施落后、功能不配套的薄弱服务机构,要抓紧予以改建、扩建或重建。一个镇(街道)有两个以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且规模较小、设施简陋的,原则上要撤并成一个服务机构,有效整合资源,提高管理水平。经济较发达的市(县)、区和镇(街道)在新建和改(扩)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时,应增设医疗、娱乐、健身等用房,添置必要的器具设备,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档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所需资金以镇(街道)财政投入为主, 市(县)、区财政为辅,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同时,积极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享受《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5〕184号)中规定的有关政策扶持和优惠。同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实际的“以副补院”办法,在确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可吸收自费寄养老人入住,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路子。

  (二)努力提升服务机构管理水平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制度,成立由院领导、工作人员、供养人员组成的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真正发挥院务管理委员会在民主决策、财务管理和服务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确保各项管理服务工作责任到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岗位设置应当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岗位主要由院长、会计、护理服务、炊事、医疗等组成,工作人员与在院供(寄)养对象比例不得低于1:7。主要管理人员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其工资待遇可以比照当地事业单位人员标准执行;其他服务人员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制管理,其工资待遇,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逐步解决其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组织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培训,做到全部持证上岗,努力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市(县)、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以满足供养服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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