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由市(县)、区和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并纳入财政预算,具体负担比例由各市(县)、区自行确定。有条件的市(县)、区应按照苏政办发〔2006〕135号文件要求,实行市(县)、区级财政供养体制。五保供养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五保供养资金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核拨,保证发放。集中供养的,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的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分散供养的,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将资金拨入所在镇(街道)金融网点,存入五保对象个人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
3.坚持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的五保供养形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五保供养对象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对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等不适宜集中供养的对象和不愿集中供养的人员,要通过签订供养协议书,采取户院挂钩、委托亲友代养等方式实行分散供养。要依托村(居)民委员会定期巡回检查分散供养对象的住房状况,对危、旧房屋及时进行修缮、改造或重建,确保其住房安全。要通过改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设施、强化管理等多种手段,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确保集中供养率不低于80%。
4.切实解决农村五保对象医疗、丧葬问题
要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医疗救助、统筹医疗保障等途径,努力解决农村五保对象看病难问题。各市(县)、区可以从供养经费中统筹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费用,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市(县)、区自行确定,报市民政局备案。五保供养对象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农村医疗救助后,剩余医疗费用从统筹医疗资金中予以解决。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与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便捷、优惠的医疗服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其运尸、火化等基本丧葬服务和公益性骨灰堂寄存等费用,各地要实行优惠减免。各地可从五保供养经费中统筹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费用。
三、统筹规划,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