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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2.公告。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民主评议,将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范围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经评议和公告后无重大异议的,申请人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市(县)、区民政部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过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农村五保供养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给申请人免费颁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要按时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由市(县)、区民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申请人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等情况有异议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进行复核。

  五保供养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核销:五保对象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五保对象已完成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五保对象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五保对象死亡的。核销程序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市(县)、区民政部门核准后,停止其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将农村五保供养纳入市民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做好审核、审批和核销工作,每半年对五保供养对象变动情况进行核查、统计。

  (二)建立新型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机制

  1.科学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各市(县)、区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5%确定供养标准。通过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得到改善。逐步缩小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供养标准的差距,尽快实现城乡统筹,标准并轨。

  2.足额落实农村五保供养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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