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2008〕26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35号)精神,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感
《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基本确立,是新时期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新起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条例》的修订实施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是依法保障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大步骤,是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举措。要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全面贯彻《条例》的各项规定,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突出重点,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五保供养机制
《条例》实现了五保供养从农民集体内部互助共济体制向国家财政供养体制的历史性转变,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了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完善了管理与监督措施,强化了法律责任。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一)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核审批程序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农村村(居)民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按下列程序予以审核认定:
1.申请。由村(居)民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居)民小组或者其他村(居)民代为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供村(居)民本人身份证、户籍册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包括家庭成员收入状况,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情况,本人疾病或残疾状况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证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