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三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
九十五条)
(八)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三十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
九十七条)
(九)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
八十五条)
(十)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三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
九十六条)
(十一)汇总纳税政策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