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
九十三条)
(四)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五)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六)对技术转让的优惠政策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
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