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8]30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指示精神,指导各级做好对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扶持工作,省局对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汇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的有关精神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汇集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对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
八十六条)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非工业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
九十二条)
(三)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