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有关综合征管软件应用等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8]30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08〕19号)规定,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应在总机构和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之间,按照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三项因素及其权重进行分配,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第三季度(或9月份)省内跨市总分机构税款申报时,开始按照《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鉴于目前综合征管软件V2.0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是按照《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来设置的,因此在对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时,应作相应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跨市总机构纳税人申报调整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系统带出的默认值为第9行或第14行或第16行的数值,前台操作人员应按纳税人实际对其进行修改,保存时系统会进行如下提示:
核实无误后,强行保存即可。
(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系统带出的默认值为0,前台操作人员无需对其修改。
(三)《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0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系统带出的默认值为0,前台操作人员应按纳税人实际对其进行修改,保存时系统会进行如下提示:
核实无误后,强行保存即可。
二、省内跨市分支机构纳税人申报调整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0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行应等于总机构申报表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前台操作人员应进行正确录入并注意核实。
(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1行“分配比例”,本行应等于总机构提供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前台操作人员应进行正确录入并注意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