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见义勇为工作意见的通知


  见义勇为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完善各项政策措施,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见义勇为保障体系。
  (一)建立健全各级见义勇为工作体系,强化组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大力支持见义勇为工作。各市 (州)、县 (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 《条例》和 《意见》要求,在市(州)公安机关明确见义勇为工作管理机构,在县 (市、区)公安机关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见义勇为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州)要建立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设立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在各市(州)的分支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由公安机关牵头,人事、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参加的-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工作。
  (二)规范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和抚恤程序及标准,强化制度保障。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及人民生活水平,依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和抚恤力度。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被批准为烈士的,由主管部门按照烈士抚恤的有关规定发给抚恤金;被批准为因公牺牲的,按照国家有关因公 (工)死亡规定办理。
  (三)落实见义勇为权益保护措施,强化政策保障。根据《条例》和 《意见》要求,按照见义勇为权益保护程序,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是:公安部门负责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监督《条例》的贯彻实施;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负责对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认定因公牺牲工作;负责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保护、宣传;协调指导各地和各部门开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负责见义勇为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人事部门负责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县 (市)级及时表彰,市 (州)级每年表彰一次,省级两年表彰一次;安置符合国家公务员和事业编制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对事业单位职工因见义勇为致残的,给予评残审核。财政部门负责补充见义勇为本金,没有见义勇为基金的市(州)、县 (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见义勇为专项拨款列入财政预算。民政部门负责见义勇为基金会或分支机构审批;依据 《吉林省社会慈善捐款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补充见义勇为基金;负责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无工作单位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评定工作;批准入住福利机构;为符合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家庭办理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评残;对无工作见义勇为人员和牺牲见义勇为人员家属及子女,优先给予就业援助,在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岗位中优先安置。教育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中考、高考加分工作;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上学有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学杂费。卫生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救治、医疗工作。
  在各市(州)、县 (市、区)设立定点医院,坚持先抢救、后治疗、再付费原则;配合见义勇为基金会,适当地对医疗费采取减、免、缓优惠政策。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为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提供法律援助。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优先办理各种营业证照,有关费用依法予以减免。税务部门负责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减免税费。银行负责为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或分会、工作委员会办理基本账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家属,优先、免费为其办理账户。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免费为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或分会、工作委员会办理机构代码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家属,优先免费办理机构代码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