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见义勇为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8〕112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见义勇为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0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见义勇为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 二○○八年十月八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见义勇为工作,大力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进步,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推动和谐吉林、平安吉林建设,根据 《
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 〈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意见》(吉办发 〔2005〕13号,以下简称 《意见》)相关要求,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统一思想、创新理念,充分认识见义勇为工作的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互爱互助、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见义勇为作为社会和谐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将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维护吉林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条例》和 《意见》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加强了对见义勇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及队伍建设,规范见义勇为各项工作制度和程序,取得明显成效。随着吉林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见义勇为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 《条例》和 《意见》,建立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手段,努力推进见义勇为各项保障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社会化。
二、强化职能、落实责任,建立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