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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基础测绘工作
  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加强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衔接,建立健全定期更新和动态更新相结合的更新机制,切实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数量增加、质量提高和结构优化。“十一五”期间,全面推进 “数字吉林”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完成1∶10000地形图的全省覆盖和数据库建设,完成全省平面、高程控制网建立与复测,C、D级平面控制网观测和复测,进一步加强航空航天影像的获取和更新。启动基础测绘第二周期工作,加速推进全省城市和重点乡镇驻地、重点村的1∶2000及以上国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图数据采集工作。定期更新基础地理信息。1∶10000地形图一般地区8年更新1次,经济发达区域4年更新1次,对重点急用地区进行专项更新。结合全省实际有步骤地推进现有成果向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转换。强化市 (州)、县 (市)基础测绘工作,对市 (州)、县(市)在重点工程建设、开发区建设、城市总体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优先提供测绘服务保障,并给予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市 (州)、县 (市)建成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有条件的市 (州)、县 (市)建成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强化测绘工作统一监管

  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各市 (州)、县 (市)要完善测绘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编制,保证工作经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 《吉林省测绘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测绘行政管理工作。建立起政令畅通的行政管理体系和指导有力的工作机制。加强县级测绘管理工作的规范、指导、监督。加强测绘资质、标准、质量以及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等方面的统一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基础测绘和地图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加强测绘成果汇交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加强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统一管理,加大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和使用的监管力度,完善测绘成果安全保障体系,强化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强化测绘成果安全防范意识,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加强地图管理。完善地图审核制度,严把地图审核关。提高联合执法能力,进一步加大对地图市场及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力度,严格查处和封堵互联网用户上传、标注涉密地理信息,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等行为。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中小学教学内容,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从事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严格市场准入。健全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测绘质量监理制度,加强对房产测绘和导航电子地图、重大建设项目等的测绘质量监督。严厉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超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我省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测绘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加强测绘执法监督,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和维护工作,按照 《吉林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标志占地面积,依法办理测量标志用地使用手续,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落实保管人的待遇。按照 《吉林省测绘条例》的规定,将标志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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