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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盐政发〔2008〕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1996年1月1日以来,在本市及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退休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退休职工,予以补发。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标准为每人2400元。
  三、资金来源
  一次性奖励资金的来源,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在盐省属企业由企业自行解决,盐城市属企业由市本级承担,县(市、区)属企业由县(市、区)承担。
  本意见实施前,市属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先由市级财政垫支解决。本意见实施后,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今后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实施办法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证明的有效性,并在申领所在地社区公示7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持证退休职工身份及退休时间、生存状态、是否享受过加发5%退休养老金待遇等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奖励对象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监督企业落实本办法实施后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财政部门负责本次奖励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监督工作;经社区、街道(镇)人口计生部门和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劳动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个人退休养老金社会发放账户发放到人;改发办负责将一次性奖励金纳入今后企业破产清算内容。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为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的扎口单位。
  具体发放程序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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