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以市场主办者投资建设为主,市、区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的形式,引导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解决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资金来源问题。
(一)对符合规划、列入建设和改造计划的农贸市场,免收有关市及市级以下建设规费(包括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解困资金)。
(二)对新建、迁建和改造的农贸市场(享受过规费优惠的房地产开发配套市场除外),按照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的办法进行补贴。其中经营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农贸市场,财政补贴90万元;经营面积在2000-3000平方米的中型农贸市场,财政补贴70万元;经营面积在2000-1000平方米以内的小型农贸市场,财政补贴50万元;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农贸市场,财政补贴18-20万元。
市、区两级财政补贴分担比例为:对亭湖区所辖农贸市场,按市财政与区财政各50%的比例进行补贴;对盐都区、市开发区所辖农贸市场,按市财政承担10%、区财政承担90%的比例进行补贴。
(三)对建设和改造市场涉及规划用地的,如土地属村组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保持原集体土地所有性质不变,由本村组投资建设;如土地属国有土地的,按正常程序公开上市,并由竞得人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对于建设单体农贸市场的,其土地可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价格出让。如土地通过市场方式整体开发的,可在挂牌出让价中根据市场建设的面积综合确定上市的底价,由开发商投资建设农贸市场。在确定留地安置项目时,可按照农贸市场布局规划,优先建设农贸市场,解决城市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
(四)鼓励和支持农贸市场连锁经营。对建设连锁农贸市场的投资主体,亭湖区政府、盐都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区各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及时帮助办理有关手续,落实有关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市区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协调解决建设、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矛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制订市区农贸市场规划、改造计划、建设与管理规范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具体的建设改造方案,对建设改造工作进行协调、督查和考核验收,会同财政部门管理扶持资金等。
(二)落实责任。亭湖区政府、盐都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建设改造的实施工作,包括落实投资主体,督促其制定建设或改造方案;组织协调市场建设改造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确保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平稳有序。市政府与盐都区、亭湖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农贸市场建设改造目标责任书,年底根据建设改造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奖惩考核。
(三)合力推进。市规划局负责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盐城市区农贸市场建设规划,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市国土局负责办理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的相关土地手续。市建设局负责协调农贸市场基建工程的报建审批工作,以及整个建设改造的质量监督。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的拨付工作。市城管局负责在各室内市场建设的同时,同步取缔周边马路市场(过渡期保留的马路市场除外)及农贸市场周边的马路摊点,配合亭湖区政府、盐都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完善相关环卫设施,并做好过渡市场的安置和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停车场规划认证工作,留设周边道路出入口,保证市场经营道路畅通,并为农贸市场相关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盐城工商局负责农贸市场内经营户的证照办理和长效管理,配合城管部门做好市场改造过渡期间的执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