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管线测量成果和控制成果。
对于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管线控制成果,城建档案馆、室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商业区、厂区、校区及机关事业单位区域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使用单位汇总后与房屋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馆、室。有关专业管线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后,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产权使用单位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已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地下管线工程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使用单位进行清查,经整理后按有关规定要求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的平面坐标系和高程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的坐标和高程一致。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产权使用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是原件,并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四川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技术管理规定》(川建发[2006]158号)的要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必须完整、准确,不得涂改和伪造。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线管理单位的专业管线图,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统计、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