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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室或地下管线管理部门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案的管线,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管线产权单位负责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相关资料报送城建档案馆、室。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61-94,1995)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制度。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室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取得认可文件。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包括竣工测量总图);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如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和综合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城建档案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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