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和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8〕813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穗府办〔2008〕28号)和《广州市行政机关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7号)要求,经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我局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和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的处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诉人对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行为不满意或者有异议时,提出投诉的处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公布的投诉电话、面谈等形式,对本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为提出投诉请求的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处室、单位是指局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局机关公务员、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投诉人对工作人员违反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局公共服务行为督查工作小组办公室(简称局督查办)、直属事业单位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市监察机关进行投诉。投诉人对处室、单位违反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局督查办或者市监察机关投诉;投诉人对局机关违反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向市监察机关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