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30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根据《江苏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07〕132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锡政发〔2007〕22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生活救助是指对城乡困难家庭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时,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一种临时性救助基本制度。
第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坚持及时、高效、适度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救助的原则;
(四)坚持救助标准与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或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2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生活救助:
(一) 因重病、大病(指符合慈善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所规定的病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