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正确处理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方言的关系。在坚持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语言文字基本政策的同时,要牢固树立各民族语言文字一律平等的观念,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要通过宣传引导,使广大少数民族群众自觉认识到学好本民族语言文字并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利于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符合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根本利益。在规范社会用语用字的过程中,除法律允许使用的方言外,对滥用方言的要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干预和引导。
四、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1.调整充实云南省语言文字工作机构。为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强领导,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充实云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将云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语委)设在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担任省语委主任,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省语委办公室与省教育厅语言文字管理处合署办公。人事、工商、民政、公安、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商业、金融、旅游、卫生、铁路、民航、交通、邮政、电信等部门共同建立语言文字工作协调机制,做到有领导分管、有相关部门负责、有具体人员(联络员)抓语言文字工作。调整后的省语委要积极发挥作用,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督促检查各部门职责履行情况。
2.健全、调整、充实教育系统语言文字内设机构。州(市)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置语言文字管理专门机构,有领导分管语言文字工作,配备专、兼职干部1名-2名;县和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到有机构和人员专管或兼管语言文字工作。做到机构、人员、职责、经费4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
1.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之中,认真研究,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对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计划要认真审定,并制定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措施、办法。要关注社会语言文字生活的新动态新变化,及时解决新问题,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
2.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
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共同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的教育与培训;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学校培养目标和日常管理;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部门负责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中文信息技术产品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工商部门负责对企业名称、商品包装以及广告等公共场所设施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城管、市政、公安等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民政部门负责对地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情况纳入有关职业技能训练与鉴定范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产品标志、说明等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商业、金融、旅游、卫生、铁路、民航、交通、邮政、电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