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和完善培训测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人事部、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在职国家机关公务员普通话必须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不合格人员要限期达标;要把推广使用普通话作为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上岗的依据之一。严格执行教师持普通话等级合格证书上岗制度。要把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使用普通话的情况作为教师业务考核的一项内容,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选先、教学成果评奖挂钩;全面实行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普通话培训测试制度,普通话不合格,缓发毕业证书。文化、商贸、邮政、电信、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餐饮、娱乐、金融、医疗卫生等行业面向公众服务的从业人员,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合格证书上岗制度,合格标准及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开展汉字水平应用测试工作,对中文出版物编校人员、广告标牌设计制作人员、影视屏幕和计算机汉字输录人员等对社会用字产生影响的从业人员及高校学生,按有关规定,进行汉字应用能力培训和测试,并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培训测试工作由省教育厅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四)开展督导检查和评估。认真抓好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到2015年,完成二类城市(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部分三类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语言文字规范达标工作。要把此项工作纳入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政府议事日程,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原则,立足于日常工作,着眼于可持续发展,扎实推进。要深入开展语言文字示范校创建活动,在全省树立一批制度完善、工作到位、教育教学活动中用字规范、师生员工普通话应用水平较高的示范学校,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要把语言文字工作达标作为评选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把街面用字作为市容检查整顿的一项内容,把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教育督导指标体系,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五)着力推进农村语言文字工作。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是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薄弱地区,也是今后语言文字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语言文字工作要树立为“三农”服务的思想,把帮助广大农民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解放农村生产力的一个重要环节,抓好落实。要配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广大农村地区大力开展《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改变城乡之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不均衡的问题。要着力加强农村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保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积极探索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的形式和方法,帮助他们克服交际障碍,为其就业和生活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