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实行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在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中要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的需要,中心城市要逐步迁出或关闭市区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城市建设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要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和改进土地计划调控,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服务业发展用地。加强对服务业用地出让合同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供应的土地能够及时转化为服务业项目供地。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地等存量土地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应积极支持,并加快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各区范围内的服务业园区用地,由各区拟定园区开发计划及用地计划并申请办理相关用地报批手续。
(十七)完善服务业价格、收费等政策。市物价局要进一步减少服务价格政府定价和指导价,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要结合销售电价调整,于2008年底前基本实现商业用电价格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清理各类收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各区各部门对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安装和维护与政府部门联网办理业务的计算机软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
(十八)进一步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要加快将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参保范围。针对服务业就业形式多样、流动性较强、农民工居多等特点,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工作,切实维护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鼓励和引导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计划。
八、加强服务业基础工作
(十九)大力培养服务业人才。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科信局、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等部门要积极引导职业学校完善并加强与现代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学科专业建设,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与有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建立实习实训基地,鼓励建立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对相关外包服务培训机构以独资或与高校、企业合作的形式成立培训机构给予审批便利。2011年各类职业学校达到32所,年输送毕业生1.05万人。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要按照服务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和规范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评聘管理办法;要积极引进高层次的服务业人才;要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发展,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