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文
发文的一般程序是: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
草拟:一般文稿安排1-2 人起草;重要文稿必须由主管领导牵头,组成3-5 人写作班子起草,起草时要严格遵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并实行实名制。
审核:各办公部门必须指定责任核稿员,专门负责把好文稿的行文关、法核关、文字关和格式关。
签发:文稿由有关领导签发。经签发或定稿后,其他人不经签发人同意,均不得对其做实质性修改;经复核确需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按程序复审。
复核: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或分管文秘工作的领导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缮印:文印打字人员要严格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GB T 9704-1990)》印制公文。
用印:公文必须加盖公章,这是公文生效、具有权威性和凭证作用的标志。
登记、分发:利用党政办公网,自动完成。
(二)收文
收文的一般程序是: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
要充分利用党政办公网办理公文。
各区、部门和单位要对照以上公文处理程序检查本单位的执行情况,不符的要坚决纠正。凡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应按规定的渠道报送,与党政办公网联通的单位必须用电子文报送。对个人自带呈送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如遇紧急情况确需专人报送的,应由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办公室负责文秘工作的同志专送;发送传真文件,必须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局沟通联系。
三、坚决制止文件升级
属本级政府、本部门和本单位职权范围决定的事项,非特殊情况不必请示市政府;需要向下级部署或请求同级部门协调的事项,一律由本级政府、本部门和本单位自行发文或联合有关部门发文;向省归口部门请示、报告业务工作,除省明确要求及特殊情况外,一律由部门直接上报;经市政府批准召开的全市专业性工作会议,除办公厅主办外,一律由主办单位发会议通知;属于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发文。
四、提高公文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