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原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8〕13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原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贵阳市原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养老
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的要求,为落实《“老有所养”行动计划》,妥善解决原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现结合实际,对我市原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原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参保条件
(一)原企业范围是指:1988年1月1日以前经省、市、区(县、市)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贵阳市行政区划内办理工商注册的国有、集体企业。
(二)未参保退休人员是指: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了用工手续,在原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
(三)参保条件:原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本人具有参保能力,并以个人身份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个人自行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退休时间和连续工龄的认定
(一)退休时间认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本人退休手续记载的时间认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以本人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时间认定。
(二)连续工龄认定
1.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以本人退休手续认定的工龄为准。
2.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国家关于连续工龄认定的相关政策和本人档案记载的工龄核准。其中,对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的,工龄最长认定至达到退休年龄时止。对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最长工龄认定至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止;因企业关闭破产或撤消未办理手续的,最长工龄认定至企业关闭破产或撤消时止。
3.因各种原因造成个人档案资料不全,不能确认实际工作年限的,由原单位提供证明材料,其工龄只按10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