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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提高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提高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若干意见
(2008年9月1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保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举行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是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的基本形式。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工)委成员应当按照会议召开的时间,妥善安排各自的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其他会议和活动与常委会会议有冲突时,应当服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二、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于单月下旬的第一个星期一召开。会议召开时间和建议议题,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此前的双月下旬预报通知出席和列席人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工)委成员在收到会议预报通知后,应当根据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四、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须经常委会办公厅书面向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临时不能参加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召集人请假。请假、缺席情况印发每次常委会会议,办公厅每年年终汇总,向全体代表公布。

  五、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省人大有关专(工)委要依照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前开展调查研究,对工作报告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交由报告机关研究修改。

  六、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专项工作报告的时间,一般在半小时以内,由有关委员会会前对材料进行把关。如因需要工作报告稿内容较长,可在全体会议上摘要汇报或提交参阅材料。

  七、出席和列席人员要集中精力参加会议,审议各项议题。在常委会联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准备发言提纲;分组会议发言前也应做好准备,充分发表意见,并掌握发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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