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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二)自查整改阶段(2008年10月8日至2008年11月8日)

  各行业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划分,对本系统的隐患情况进行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各隐患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写出整改报告。各行业部门在收集本行业单位情况时,形成基础数据报送贵阳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办公室(联系电话:7979057,联系人:何雪融)。

  (三)综合治理阶段(2008年11月9日至2008年11月30日)

  安监、公安、工商、教育、民政、交通、文化、卫生、广电、旅游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治理的重点,研究治理措施,落实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相关部门对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制,切实做到行业管理具体化,监督部门执法责任明晰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治理火灾隐患的合力。县、乡级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100%,市级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70%。

  (四)抽查监督阶段(2008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

  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在各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自查整改情况,研究部署抽查监督阶段的工作,要组织安监、工商、教育、文化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

  (五)总结阶段(2008年12月21日至12月30日)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结束后,各区、市、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办公室上报工作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各行政部门要联合执法,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未经消防安全验收、开业前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对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活动(1000人以上)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一律不得举办,违者严处;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

  担负消防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之间要建立和完善审批和管理抄告制度。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工商、旅游、文化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抄告法律文书后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对逾期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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