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是否锁闭、封堵或者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6.是否违法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自动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8.公共娱乐场所是否采用聚胺脂泡沫塑料装修;
9.公共娱乐场所是否使用烟花和火炮;
10.存在其他消防安全隐患的。
三、排查整治时间:
2008年9月25日至12月30日
四、工作责任划分:
各级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要以“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实施排查整治,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进行逐一排查整治,公安派出所对辖区的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进行排查整治。
工商、教育、民政、交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人防等部门,应当在本系统内部署开展排查整治工作,除对本单位及下属的事业单位、经营实体开展排查整治外,还应当根据行业管理职能,分别对所管辖权限内的社会单位实施排查整治。
五、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公安、安监、建设、工商、教育、民政、交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用三个月时间,严格遵循“组织部署→自查整改→综合治理→抽查监督→总结”五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组织部署阶段(2008年9月25日至10月7日)
各地政府应召开专门会议,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明确和细化工作目标、工作责任,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各地要确保以“十一”黄金周安全为重点,围绕排查整治火灾隐患、打击消防违法行为、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等工作内容,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大力宣传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整治的工作方法、要求及法律责任。各地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曝光,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