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面普查阶段
(1)各级普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排污产业活动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为普查资料的填报作好充分准备(2008年1月);
(2)全市各级普查办公室组织各排污单位开展填报工作,进行数据录入、审核工作(2008年2月~4月);
(3)进行数据审核、汇总,建立污染源档案。 2008年3月底前,县区普查办公室负责将本县区上报的数据合并、汇总,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4月底前,由市普查办公室将全市数据合并、汇总,报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区级单位的数据进行抽查和审核(2008年4月~5月)。
3.总结阶段
(1)市普查办公室对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开发建设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总体报告,普查数据上报(2009年1月~5月)。
(2)各县区普查办公室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2009年1月~6月)。
(五)培训
1.全面普查前的培训(2007年10月~12月)
对开展试点普查和全面普查的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组织分级培训,使其能正确地开展普查工作和上报数据。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市县普查办公室负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等人员的培训,并编制《污染源普查工作指南》,做到相关人员人手一册。
2.全面普查后的培训(2008年1月~6月)
根据普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普查数据的录入和污染源数据库的建设,普查的质量保证,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等。
(六)质量保证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地普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普查数据的抽样核查,确保普查质量。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要设立专门的质控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并经过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市及县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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