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调整松溪县松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南政综〔2008〕199号)
松溪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补办松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批文的请示》(松政综〔2008〕15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根据你县经济发展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同意局部调整你县松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松源镇20公顷一般耕地调整为建设用地,涉及图幅:G-50-22-(21);同时,将郑墩镇、祖墩乡、溪东乡、松源镇和河东乡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调整恢复为一般耕地,涉及图幅:G-50-10-(45)、G-50-10-(53)、G-50-22-(36)、G-50-22-(4)、G-50-22-(21)、G-50-22-(29)。
(2)你县松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已逐级上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市政府同意该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并以南政〔2003〕综144号文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但没有单独作出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批文。现根据要求予以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