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到期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泉政办〔2008〕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泉政文〔2007〕48 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的规定,市政府对2002 年12 月31 日以前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一般规范性文件及2005 年12 月31 日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暂行、试行类规范性文件已清理重新公布完毕。2003 年度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一般规范性文件及2006 年度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试行暂行类规范性文件也即将于2008 年12 月31 日停止执行,为适应社会管理服务需要,保证政策持续有效,请各单位认真查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2003 年度发布的一般规范性文件及2006 年试行暂行类规范性文件,如需要继续实施,各单位应列出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