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关键工序节点验收工作的通知
(苏建质〔2008〕58号)
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各参建单位:
为加强对轨道交通工程重大风险源的监管,进一步明确轨道交通各参建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现就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关键工序节点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收原则和工作要求
轨道交通工程关键工序节点验收工作以“建设单位组织、施工企业自查后交验、监理单位审核检查、专家技术评估、政府程序监督”为原则,建立和完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的深基坑开挖、盾构进出站、旁通道开挖等关键工序节点的验收制度,进一步明确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工作界限,落实各方责任,防范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基本程序
(一)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于验收前5天,将包含验收时间、地点、内容和验收小组名单的申请报告及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评审报告分别报送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市质监站)。
验收小组成员视工程情况由轨道公司技术负责人、工程处或项目部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上一级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及2~3名专家组成。
(二)施工企业按设计文件有关规定要求,对完成关键工序验收进行自检自评,形成施工小结。负责本工程勘察、设计、监测、关键项目检测工作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关键工序质量验收会议,并对所负责的相关内容提出意见。
(三)监理单位应对关键工序验收内容进行审核检查,形成条件验收评估报告。
(四)根据工程特点,轨道公司组织2~3名具有相应经验和资格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并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专家组负责检查施工方案的落实、专家评审意见的执行等情况,并对实施下一工序条件进行技术评估,形成明确结论。在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的前提下,验收小组提出需整改的问题可委托监理单位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进行销项闭合,形成销项报告。
(五)在验收过程中,市安监站、市质监站按照各自职责监督各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在通过关键工序节点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轨道公司(也可委托施工企业)将施工小结、监理验收评估报告、关键工序节点验收报告、轨道交通工程关键工序质量验收记录、验收会议纪要及销项报告分别报送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