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任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预算列支。
第六条 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公用人防工程具体位置和工程类型。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各项要求,明确人防工程布局、类型、抗力等级等。
第七条 编制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对符合结建人防工程条件的建设项目按有关建设标准与地上建筑同步规划,对城市兼顾人防工程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提出人防要求。
第八条 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县人防建设规划,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经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实施和人防工程项目审批。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审查。
第三章 同步建设
第十条 单建人防工程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报批。
结建和兼顾人防工程实行报建联审制度。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规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结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分工和经费来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
(二)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建设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国家预算补助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筹措解决;
(三)医疗救护、物资储备、重要经济目标和防空专业队防护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建设经费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