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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规定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规定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8〕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淄博市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节约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加快地下防护工程体系建设,有效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国发〔200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共同沟等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以下简称兼顾人防工程);城市普通地下室、隧道、矿井、岩洞等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经改造后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工程(以下简称改造人防工程)。
  第三条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市政、房管、财政、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维护和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并在用地、用电、用水和缴纳相关费用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同步规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战略地位、人防建设需要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组织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县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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