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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照国务院、农业部、自治区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进行工作。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在自治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协调本级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旗县区指挥部按各自职责进行工作。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较大突发疫情(Ⅲ级)后,各成员单位与有关旗县区,按照各自职责,在市政府和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进行工作。
  (1)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后,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市级以上政府与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各级政府与各有关部门处置疫情。
  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旗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组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2.5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旗县(区)兽医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旗县(区)或旗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包头市和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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