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头市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旗县(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 5个以上旗县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5个以上旗县区,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市内2个以上旗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市内2个以上旗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市内2个以上旗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 市内5个以上旗县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旗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及工作需要,补充和调整分级标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及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Ⅰ、Ⅱ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Ⅲ、Ⅳ级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各级人民政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