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企业人员重大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二)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三)捐赠的企业资产;
(四)涉及较大数额的企业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较大数额的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和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五)产品被外国或者地区列入反倾销调查目录;
(六)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
(七)重大的劳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以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权利:
(一)享有对授权经营的资产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并以此进行投融资行为,在授权方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自主决策权;
(二)对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按照投入的资本额,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和监督管理权;
(三)对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和监事会成员,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接受市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并接受考核和评价;
(三)执行市政府有关资产调度和收益分配的决定;
(四)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事项,须经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并按相关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五)处置授权经营企业的国有资产,必须按程序审批;
(六)按规定上报年度预、决算报告,定期向市政府汇报资产经营情况;
(七)以投入的资本额为限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